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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郑某某、刘某某、邓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刑初字第165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29日,四川广元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赤化镇。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27日,四川广元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赤化镇。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19日,四川广元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赤化镇。被告人:邓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20日,四川广元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赤化镇。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某指控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曹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某书面撤回对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的控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某撤诉。审 判 长  赵 洪人民陪审员  杨怀金人民陪审员  鲁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