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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彭银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彭银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0839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丰都县三合镇商业二路187号。负责人张厚跃,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顺万,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被告彭银洲,男,193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兴国(被告彭银洲之子),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诉被告彭银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因此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负担。审判员  秦大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谭秋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