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郭昌启与林清亮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昌启,林清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保字第233号申请人郭昌启,居民。被申请人林清亮,苏E×××××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申请人郭昌启以被申请人林清亮驾驶的苏E×××××号小型普通客车于2015年4月28日13时许将其致伤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事故车辆苏E×××××号小型普通客车(保全价值1.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林清亮驾驶的苏E×××××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亚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志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