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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民一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邱某与缪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缪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信民一初字第505号原告邱某,务工。被告缪某甲,无业。原告邱某诉被告缪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缪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某诉称,原、被告认识较早,自由恋爱,双方于2004年初订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取名缪某乙。两人在××××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取名缪某丙。生育儿子后,原告发现被告染上毒品,对家庭没有任何责任感,对孩子不闻不问。被告也没有经济来源,时常回家索要钱财,如不给,就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给原告造成生活及精神上的极大伤害,现夫妻感情破裂,恳请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缪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缪某丙由被告抚养。被告缪某甲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邱某与被告缪某甲系自由恋爱,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缪某乙,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缪某丙。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均较好。现原告以被告对家庭、子女不负责任,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恳请法院判如所请。上述查明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且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儿一女,可以说双方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而且婚后感情尚可,并无太大的矛盾,原告起诉离婚,本院认为系双方缺乏沟通、互不信任,在处理夫妻关系方面方法欠妥,只要双方都能够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珍惜这个家庭,加强沟通,互相关心,互谅互让,风雨同舟,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和好是有可能的,双方都应给对方一个机会。因此,原告请求离婚的事实依据不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邱某与被告缪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志勇代理审判员  胡 冰人民陪审员  钱瑞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倪 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