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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牟执字第6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烟台市晟成典当有限公司与海阳大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晟成典当有限公司,海阳大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牟执字第698-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晟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186号。法定代表人:于录章,董事长。被执行人海阳大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旅游度假区海滨路。法定代表人:黑田正史,董事长。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烟牟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海阳大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一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海阳大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一宗,证号:。二、现使用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使用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使用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与使用人均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唐春明审判员  薛采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牟永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