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全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被刘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全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女,1971年12月13日出生,住天全县。被执行人刘某乙,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住天全县。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天全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刘某乙长期在外务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天全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郑久英审判员 谌志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彭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