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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叶科伟与吉林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科伟,吉林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叶科伟,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委托代理人周立强,律师被执行人吉林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吉农民初字第4417号,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吉林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吉林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农安县合隆镇内隆德帝景小区19栋3门105时房屋。二、预查封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如强审判员  徐维民审判员  郝国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袁 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