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南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叶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商南刑初字第00032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2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6日被商南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商南检公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秀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中午,被告人叶某甲在富水镇富水街“宏福酒楼”吃饭喝酒。饭后,被告人叶某甲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沿富水街由北向南行驶准备回家。13时45分,当车行驶至村民张某甲门前时,将前方行人陈某甲撞倒,致陈某甲轻微伤。商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此事故中,被告人叶某甲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行车时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安机关提取被告人叶某甲血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9.67mg/100ml。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叶某甲与陈某甲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叶某甲赔偿陈某甲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254.2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10警情信息和受理案件登记表,证人陈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戴某甲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鉴检字(外)(2014)第1328号血醇检验报告,商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14)15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商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伤情说明,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叶某甲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阮红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贺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