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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苏昌富与被申请人纵林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昌富,纵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保字第16号申请人苏昌富,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纵林,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铁路职工。申请人苏昌富因与被申请人纵林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纵林名下坐落福建省顺昌县双溪街道西岗小区铁路限价房X幢XXXX室房产,保全价值15万元为限。申请人苏昌富及担保人赖丹娜自愿以其名下坐落顺昌县双溪街道城中路XX号集资楼XXX室房产(房产证号:2010XX**号),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苏昌富与本案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其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苏昌富及担保人赖丹娜名下坐落顺昌县双溪街道城中路XX号集资楼XXX室房产(房产证号:2010XX**号)。二、查封被申请人纵林名下坐落顺昌县双溪街道西岗小区铁路限价房X幢XXXX室房产。申请人苏昌富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案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申请人苏昌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平怀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曾彩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