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会军与邸光辉、刘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军,邸光辉,刘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刘会军。被执行人邸光辉。被执行人刘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4)唐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邸光辉、刘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欢在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存款17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恩儒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万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