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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一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陶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1010号原告陶某,柳州钢铁(集团)公司职工。被告李某,柳州市潭中人民医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积极处分,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利益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325元。审判员 程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秋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