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执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运城市盐湖区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靳刚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盐湖区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靳刚,王雪萍,山西恒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根选,周锐,王西功,靳玉群,吴兴杰,张武耀,李玉香,郭国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全。被执行人靳刚,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金枫苑小区1号楼2单元1302室。被执行人王雪萍,女,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金枫苑小区1号楼2单元1302室。被执行人山西恒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址运城市盐湖区解放本路118号。被执行人周根选,男,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鑫地阳光城7号楼3单元402室。被执行人周锐,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鑫地阳光城7号楼3单元402室。被执行人王西功,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振兴东街唐尧世家小区7号楼3单元602室。被执行人靳玉群,男195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金枫苑小区1号楼2单元1302室。被执行人吴兴杰,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振兴东街唐尧世家小区1号楼5单元502室。被执行人张武耀,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古绛镇南窑东15号。被执行人李玉香,女,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振兴东街唐尧世家小区7号楼3单元602室。被执行人郭国宝,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按峪孙王村第六居民组。本院在执行运城市盐湖区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靳刚、王雪萍、山西恒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根选、周锐、王西功、靳玉群、吴兴杰、张武耀、李玉香、郭国宝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未获实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运城市河东公证处(2014)运证经字第169号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贾文峰执行员 钟 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毛田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