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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江商初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张砚斋与杨正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砚斋,杨正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江商初字第2060号原告张砚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宏勇,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正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砚斋诉被告杨正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砚斋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砚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砚斋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砚斋负担;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张砚斋负担。审 判 长  许 炯代理审判员  程留会人民陪审员  童建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夏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