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江商初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张砚斋与杨正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砚斋,杨正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江商初字第2060号原告张砚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宏勇,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正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砚斋诉被告杨正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砚斋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砚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砚斋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砚斋负担;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张砚斋负担。审 判 长 许 炯代理审判员 程留会人民陪审员 童建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夏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