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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平与凌瑞才、吴小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凌瑞才,吴小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陈平,男,汉族,生于1949年8月10日。被告凌瑞才,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8日。被告吴小容,女,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与被告凌瑞才、吴小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平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经批准免交。审判员  雷晓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蒋明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