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民一初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李智 与姚世龙、梁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姚世龙,梁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695号原告:李智,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向世敏,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仲缘,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世龙,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梁金霞,女,住址同上,系被告姚世龙之妻。原告李智诉被告姚世龙、梁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向世敏、仲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世龙、梁金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智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3月17日,姚世龙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后未还款。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理应共同偿还。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人民币1万元整,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李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李智身份证,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证明姚世龙向李智借款10000元。姚世龙、梁金霞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李智所提交的二组证据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对该二组证据的证明力均予以认定。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姚世龙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3年3月17日向李智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李智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借具人:姚世龙2013.3.17”。后姚世龙未曾还款。2015年2月9日,李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姚世龙向李智借款10000元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事实清楚,并有姚世龙出具的借条佐证,证据确凿,故对李智要求姚世龙归还1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智、姚世龙未约定借款利息,依法视为无息借款,但李智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催告后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借款发生在姚世龙与梁金霞二人的婚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智要求姚世龙与梁金霞二人共同偿还该笔借款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世龙、梁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智借款1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2月9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姚世龙、梁金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黎晶晶人民陪审员  张国萱人民陪审员  姚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肖 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