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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孙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靳春香与杨金龙、李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春香,杨金龙,李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孙商初字第84号原告靳春香,女,194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金龙,男,农民。被告李冬,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春香与被告杨金龙、李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春香撤回对被告杨金龙、李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雁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