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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565号原告王某,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张某,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 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海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