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江泽煌、马金梅、毛如意、唐开祥、刘从府、杨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刘某某,唐某某,毛某某,杨某,马某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某,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身份证号4326271970********,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兰蓉乡青云村*组。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辩护人万某某,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7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身份证号432627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毛坪乡白头坳村*组*号。因本案于2015年1月7日被抓获归案,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320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昌路**号凤凰花园*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9日被抓获归案,同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被告人毛某某,女,1975年9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32011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东妙峰庵**号***室。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辩护人欧阳某,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某,女,1983年4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320111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北圩刘圩*号。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辩护人刘某,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某某,女,1971年3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3426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中心村庄稼组**号。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8日被关押,同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刘某某、毛某某、杨某、唐某某、马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张建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毛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唐某某、马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某某、刘某某、毛某某、杨某、唐某某、马某某系“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又名“1040工程”)成员。该组织标榜“纯资本运作”经营模式,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五级三阶制”形成层级,五级由低到高分为业务员(1-2份)、组长(3-9份)、主任(10-64份)、经理(65-599份)、老总(又称高级业务员,600份以上),三阶制是指晋升为主任、经理、老总的三个阶段,晋升为老总级别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购买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发展的两条线须达到经理线。该传销组织采用层级管理的管理模式,即上线管理下线,以家庭(由同一个上线发展的下线组成一个家庭,包括下线发展的下线)为基本单位组成小组,由小组管理层来进行管理,小组管理成员均为经理,设有大总管、自律、能力、申购、自配、经晨六个管理职位,小组上面由高级业务员组成的管理团队来进行管理。该组织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下线成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骗取财物。该组织成员于2014年5月份,分批从安徽合肥转移至江西省南昌县继续发展。被告人江某某直接发展下线戴春华、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直接发展下线毛某某、蒋定会、黄芳,被告人毛某某直接发展下线杨某、伍杰,被告人杨某直接发展下线唐某某、吕文斌、黄瀚东,被告人唐某某直接发展下线马某某、唐倩云,被告人马某某直接发展下线马金秀、裴善婷,六被告人指示其直接下线继续发展下线,其直接下线层级均已达到经理级别以上,且下线发展人数均已超过30人,六被告人级别均已达到高级业务员(即“老总”)级别。在发展下线的过程中,六被告人向新进人员宣扬该传销组织的模式和好处,促使新进人员购买份额并继续发展下线。被告人江某某、刘某某、毛某某、杨某晋升为老总之后,还负责下线人员的部分生活起居。在该传销组织成员从合肥转移至南昌县的事务中,被告人江某某、刘某某还承担了购买火车票、协调下线人员转移等管理职责。被告人毛某某、杨某于2014年12月23日主动向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月牙湖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马某某于2014年12月18日主动向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月牙湖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某等人报案材料,证人颜某、娄某某、管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传销人员结构图,归案经过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刘某某提出其在本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作用较小,是从犯;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毛某某、杨某在本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某、毛某某、杨某在本案中已均是老总级别,且积极直接发展下线,负责下线人员的部分生活起居。向新进人员宣扬该传销组织的模式和好处,让新进人员购买份额并继续发展下线。在该传销组织成员从合肥转移至南昌县的事务中,被告人刘某某还承担了购买火车票、协调下线人员转移等管理职责,被告人刘某某、毛某某、杨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起了关键、主要作用,故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江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江某某无犯罪前科,能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毛某某、杨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毛某某、杨某属自首,且能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刘某某、毛某某、杨某、唐某某、马某某组织、领导以做生意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杨某、马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六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社会市场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唐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毛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杨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马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李小兰人民陪审员 李国新人民陪审员 万丽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