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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边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阿旺塔巴与廖可仁抵押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边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边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旺塔巴,廖可仁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边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边民初字第8号原告阿旺塔巴,男性,31岁,1983年9月1日,藏族,地址:西藏边坝县。被告廖可仁,男性,61岁,1953年6月28日,汉族,地址:重庆市九龙区。本院在审理阿旺塔巴廖可仁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旺塔巴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旺塔巴申请撤诉符合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旺塔巴撤回起诉。审判员 次仁平措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次  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