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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方野与被告辽宁世纪教育研究院、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振福、被告路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野,辽宁世纪教育研究院,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振福,路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477号原告方野委托代理人吴宝晨,系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辽宁世纪教育研究院委托代理人马洪生委托代理人林巧。被告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振福,男。被告路旭,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野与被告辽宁世纪教育研究院、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振福、被告路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路旭明确信息、住址及联系方式,故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晓鸿代理审判员  王敏溪人民陪审员  郭一然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