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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6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斌与庄新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庄新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557号原告李斌。被告庄新艳。本院受理原告李斌诉被告庄新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始终未提供被告明确有效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应当视为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仝慧敏代理审判员  李婉君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