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民终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米易县攀莲镇水塘村一组与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米易县攀莲镇人民政府、赵世元、李贵付、王德元、高加银、何玉祥、张桂华、李永芝、石方宇、张光余、张森、李世平、张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米易县攀莲镇水塘村一组,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米易县攀莲镇人民政府,赵世元,李永芝,李贵付,高加银,石方宇,何玉祥,王德元,张桂华,张光余,张森,李世平,张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终字第5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米易县攀莲镇水塘村一组,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负责人赵世元。委托代理人吴世宁(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德贵(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酒城大道一段2号1号楼3层301号。法定代表人曾川浩。委托代理人周揩云(特别授权),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米易县攀莲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茶园巷114号。法定代表人曹清友。委托代理人邓朝银(特别授权),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沙春(特别授权),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世元。原审被告李永芝。原审被告李贵付。原审被告高加银。原审被告石方宇。原审被告何玉祥。原审被告王德元。原审被告张桂华。原审被告张光余。原审被告张森。原审被告李世平。原审被告张林。上诉人米易县攀莲镇水塘村一组(以下简称水塘村一组)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泸州建司)、原审被告米易县攀莲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攀莲镇政府)、原审被告赵世元、李贵付、王德元、高加银、何玉祥、张桂华、李永芝、石方宇、张光余、张森、李世平、张林(以下统称赵世元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攀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水塘村一组的负责人赵世元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世宁、赵德贵,被上诉人泸州建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揩云,原审被告攀莲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邓朝银,原审被告赵世元到庭参加诉讼。二审中,因原审被告张宗明病故,本案裁定中止审理后查找并通知其继承人参加本案诉讼,其继承人张光余、李世平、张林、张森明确表明放弃诉讼权利且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永芝、李贵付、高加银、石方宇、何玉祥、王德元、张桂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攀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小玫代理审判员 刘 云代理审判员 刘维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