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刘雪冰、吴礼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冰,吴礼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刘雪冰,男,1968年11月27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吴礼武,男,1980年7月27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刘雪冰申请吴礼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雪冰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5)广执字第14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吕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