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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章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0829号原告章某。被告蒋某,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于2015年5月6日以与被告自行协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某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处分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娇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田超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