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明祥、双成、刘国芳与靖边县张家畔镇双伙场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祥,双成,刘国芳,靖边县张家畔镇双伙场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165号原告李明祥,男,汉族。原告双成,汉族。原告刘国芳,汉族。被告靖边县张家畔镇双伙场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贾树荣,系该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祥、双成、刘国芳与被告靖边县张家畔镇双伙场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祥、双成、刘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明祥、双成、刘国芳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苏海生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霍宏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