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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与余舍英、余建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余舍英,余建平,余移民,华家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169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住所地:开化县村头镇云山路。负责人:丰红晓,系该分社主任。被告:余舍英。被告:余建平。被告:余移民。被告:华家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为与被告余忠、吴昙弟、余平、方流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本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既未在规定期限内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邱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