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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华中煤矿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保利铁新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华中煤矿装备有限公司,山西保利铁新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商初字第39号原告陕西华中煤矿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振华北巷7号。法定代表人张莉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素娟,女,系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保利铁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两渡镇新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岩,系该公司总经理。无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中煤矿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保利铁新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华中煤矿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8元,减半收取8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永灵审判员  杜香绒审判员  胡庆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