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龚根现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根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龚根现。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卓,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泉商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返还给申请执行人609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应终结此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3)泉商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皮 晓执 行 员 高 坤执 行 员 李传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孙宁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