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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13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马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马胜明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请求判令小孩马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4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马某甲。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王某某认为,双方已经不能继续共同生活,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生活中为家庭琐事难免发生分歧,产生点矛盾,但只要夫妻俩同心同德,相互多一些理解与支持,少一些相互抱怨,平时加强相互沟通,相信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原告王某某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马某某离婚,但未举出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达到破裂的程度,加之被告马某某有和好如初的良好愿望。故本院对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5170104000133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马胜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罗庆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