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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谏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谏民初字第148号原告邵某。委托代理人朱媛,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原告邵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邵某以被告陈某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绪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晨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