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二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与赵焕菊、李艳艳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赵焕菊,李艳艳,李春茹,李春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二初字第145号原告: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枣强县人民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洪义,该律所主任。被告:赵焕菊。被告:李艳艳。被告:李春茹。被告:李春光。原告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赵焕菊、李艳艳、李春茹、李春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赵焕菊、李艳艳、李春茹、李春光已和解,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承担。审判员 张世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