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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二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与赵焕菊、李艳艳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赵焕菊,李艳艳,李春茹,李春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二初字第145号原告: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枣强县人民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洪义,该律所主任。被告:赵焕菊。被告:李艳艳。被告:李春茹。被告:李春光。原告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赵焕菊、李艳艳、李春茹、李春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赵焕菊、李艳艳、李春茹、李春光已和解,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承担。审判员  张世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