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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3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赵佃祥繁荣刘、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佃祥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371号罪犯赵佃祥,男,汉族,1972年2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安徽省霍邱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瑶刑初字第005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佃祥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6年8月25日止),并处罚金四万元。本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2012)合刑终字第0007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赵佃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赵佃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赵佃祥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佃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罪犯赵佃祥缴纳罚金10000元;其家庭目前生活困难。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青山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2、罪犯赵佃祥的陈述及证人范恩祥的证言证实,罪犯赵佃祥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政府司法局及霍邱县人民政府司法局马店司法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赵佃祥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收据和困难证明证实,罪犯赵佃祥履行部分财产刑和家庭困难的事实。本院认为,罪犯赵佃祥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履行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经赵佃祥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赵佃祥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佃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