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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3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刘同法与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小涧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同法,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小涧西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3963号原告刘同法。委托代理人李瑞庆,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海龙,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小涧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小涧西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志刚,系该社区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袁勇,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同法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小涧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同法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同法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同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仁峰审 判 员  李 珂人民陪审员  纪秋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