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执民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利生与祝安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利生,祝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979号申请执行人陈利生。被执行人祝安龙。原告陈利生与被告祝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23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祝安龙应归还原告陈利生借款人民币9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合计人民币1255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告祝安龙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祝安龙名下位于绍兴天镜南苑权证号为F0000125070、125072、171922、171943、171925、171946、172055、171944、202399、202400房产,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祝安龙名下号牌为浙D×××××、浙D×××××车辆两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祝安龙查找无着。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查封财产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9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颜 丰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