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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终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伟与王中灯、王云龙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伟,王中灯,王云龙,安徽六和同心风能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王冰,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中灯,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胡学鹏,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云龙,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龚存龙,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六和同心风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祥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传松,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伟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14)潘民一初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伟与被上诉人王中灯、王云龙达成和解,上诉人陈伟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陈伟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4796元,减半收取2398元,鉴定费2200元,由王中灯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38元,减半收取1719元,由陈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伟审 判 员  石兴辉代理审判员  海 涵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晓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