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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钱建军与余柏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建军,余柏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民初字第131号原告:钱建军,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立中。被告:余柏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建军诉被告余柏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建军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钱建军负担。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