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钱建军与余柏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建军,余柏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民初字第131号原告:钱建军,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立中。被告:余柏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建军诉被告余柏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建军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钱建军负担。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