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2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彩云与刘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7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云,刘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2100-7号申请执行人王彩云,女,1967年7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彬,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04月23日作出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104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担保物即担保人王本翠、梅青所有的位于本市镜湖区世纪花园2幢2单元103室的房屋,现因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本翠、梅青所有的位于本市镜湖区世纪花园2幢2单元103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