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0030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朝邑镇。在执行杨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执行标的为653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清偿了5000元案件款,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无给付能力,且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也申请本院延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大执字第003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百锁审 判 员 苏 蒙代理审判员 牛 欣二〇一��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建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