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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禹城市利源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张松、张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禹城市利源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张松,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110-1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被执行人禹城市利源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松。被执行人张松。被执行人张勇。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禹城市利源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张松、张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滨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滨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华审 判 员  尹立强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锡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