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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赵平生、周红梅等与马震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平生,周红梅,马震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赵平生。申请执行人周红梅。被执行人马震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马震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震山限期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马震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马震山名下冀C×××××面包车一辆、冀C×××××货车一辆、冀C×××××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杨德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于洪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