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法民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某松与刘某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松,刘某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法民二初字第36号原告陈某松,男。被告刘某统,男。原告陈某松与被告刘某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松于2015年5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好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松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好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56元减半收取5728元,由原告陈某松承担。审 判 长 李祖坚人民陪审员 梁邦明人民陪审员 黄文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庆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