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国树权与王美月同居后子女抚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树权,王美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1089号申请执行人国树权,现住榆树市。被执行人王美月,现住榆树市。申请执行人国树权与被执行人王美月同居后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美月的银行账户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又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榆民初字第3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审 判 员 鲁志生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