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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黄阿荣、胡长福生命权与胡长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阿荣,胡长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黄阿荣。被告:胡长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阿荣诉被告胡长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阿荣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阿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阿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阿荣负担。审判员  俞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