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叶胜梅与被告叶井明、罗兰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胜梅,叶井明,罗兰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118号原告叶胜梅,男。被告叶井明,男。被告罗兰英,女。原告叶胜梅与被告叶井明、罗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6日送达开庭传票给原告叶胜梅,定于2015年5月6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原告叶胜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万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五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