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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兆华诉被告单金荣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宇彤,单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民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刘宇彤,女,住吉林市。法定代理人:刘兆华,男,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单金荣,女,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刘兆华诉被告单金荣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昌民一初字第896号民事调解书。判决:“一、被告单金荣给付原告刘兆华拖欠的子女抚养费9200元,分别于2014年9月10日之前给付4600元,2015年2月15日之前给付4600元;二、被告单金荣于2014年7月份起于当月15日之前给付子女抚养费每月500元,至婚生女刘宇彤独立生活时止。”权利人刘兆华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76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由执行员许嘉胜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工作,被执行人向本院交来执行款760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50元,本院将此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中“一、被告单金荣给付原告刘兆华拖欠的子女抚养费9200元,分别于2014年9月10日之前给付4600元,2015年2月15日之前给付4600元;”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许嘉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