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轶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铁蕙,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轶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铁蕙,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陈家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海强,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轶鹤,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诉人钟铁蕙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黄法民三初字第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钟铁蕙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李轶鹤的住所地为深圳市罗湖区,本案依法应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服务合同是指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约定的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服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服务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诉请的服务地点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