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福荣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荣,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869号原告张福荣,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童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必安,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荣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福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燕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