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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苗田明、张云道与张云道、山东省即墨市鳌山卫街道办事处向阳庄村民委员会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苗田明,张云道,山东省即墨市鳌山卫街道办事处向阳庄村民委员会,庞延寿,杨昆祥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苗田明。委托代理人:王立红,山东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云道。委托代理人:江崇涛,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立红,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山东省即墨市鳌山卫街道办事处向阳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苗增生,村临时书记。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庞延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杨昆祥。再审申请人苗田明因与被申请人张云道、即墨市鳌山卫街道办事处向阳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称向阳庄村委)、庞延寿、杨昆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王键担任审判长,翟连颇主审本案,单克强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苗田明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苗田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苗田明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键代理审判员  单克强代理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仁和书 记 员  任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