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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汤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汤某。被执行人黄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金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1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汤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黄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黄某缴纳执行款2500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7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黄某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黄某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黄某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3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节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先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