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商)初字第05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清武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武,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05028号原告王清武,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盛梅,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3号B反。负责人彭宏跃,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武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清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三元,由原告王清武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白 玥 来自: